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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互转

2014/9/27 11:35:14

      银川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实现互转

      国家公布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正式开始实施。依照《暂行办法》,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可实现互转,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也随同转移,累计计算权益。不过,已经退休的人员无法再办理衔接手续。

  已退休人员无法再办理

  记者从银川市社保局获悉,截至6月30日,银川市三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参保人员51万人,其中在职参保人员40.4万人、离退休人员10.5万人。银川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6.2万人,其中参保缴费人员4.7万人、符合领取条件人员1.5万人,参保率达到97.4%。

  银川市社保局相关工作人员介绍,《暂行办法》解决了两种制度的衔接,保障了参保人员的个人权益,同时提出妥善处理重复参保和重复领取待遇的问题。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主要涉及两类群体: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进城务工时参加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就业后按照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保。

  对于已经按国家规定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衔接手续。对于在同一年度内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将退还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重复时段缴费,保留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

  城镇职工参保 以15年为转接界限

  市社保局的工作人员解释,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但并未达到15年缴费年限的,又不愿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可以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规定延长缴费后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手续。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如果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以上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由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标准差异较大,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计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其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者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都将个人账户储存额全部转移,合并累计计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移包括政府、集体补助部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转移。

   经办机构3个“15天”办结手续

  为避免参保人员因办理制度衔接手续而在城乡之间、两地之间往返奔波,办法规定了统一的经办流程。参保人员只需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其他程序由社保经办机构之间沟通协调办理。经办机构办理主要有3个“15个工作日”时限:第一个15天是参保者到60岁办理待遇领取,待遇领取地的社保机构受理并且审核参保人员的申请,在15天内向其他地区社保机构发出联系函,要求把参保者资料转过来;对于不符合转移条件的,要在15天内做出说明。第二个15天,就是转出地社保机构在收到待遇领取地联系函之日起15天内要完成对相关信息的核对,并且办结转出手续。第三个15天,就是待遇领取地在收到转出地转来的信息和资金后,15天内要完成对所有信息的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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