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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认真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的通知

2014/9/18 14:56:41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人事处):

    为切实做好2014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实习对象和工作内容

    实习对象为2014年区外宁夏生源及宁夏各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以下简称毕业生),专业不限。实习单位以县、乡级事业单位为主,优先安排毕业生到农村基层和城市社区实习。实习岗位主要是科技、教育、水利、卫生、司法、民政、移民、扶贫开发、扶残助残、计划生育、就业、社会保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等部门,实习时间为一年(2014年9月1日-2015年8月31日)。实习期满,毕业生自主择业。

    毕业生实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补贴由自治区财政承担,具体补贴标准为: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大武口区、惠农区等一类区每人每月1300元;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平罗县、利通区、青铜峡市、沙坡头区、中宁县等二类区每人每月1220元;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海原县,同心县、盐池县、红寺堡区等三类区每人每月1150元。

    二、实施部门及选派办法

    (一)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牵头组织实施。

    (二)毕业生到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选派,实习毕业生考勤考核、生活补助发放等具体工作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具体负责。

    (三)毕业生到各市、县(区)事业单位实习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按照属地选派、属地管理原则,自行安排辖区县(市、区)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市、县(区)实习毕业生生活补助发放工作,由各市、县(区)财政部门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上报的毕业生在岗人数及考勤考核情况予以核拨。

    (四)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采取网上发布信息、毕业生自愿报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选派、实习单位管理、财政发放补贴的办法进行。

    三、组织实施

   (一)需求统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及时做好本地区各类事业单位毕业生实习需求摸底工作。各级事业单位有毕业生实习需求的,填报《自治区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需求表》(附件1),于8月10日前上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其中区直部门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

   (二)发布信息。8月中旬,自治区及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通过互联网和各级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发布毕业生实习需求信息(含实习单位名称、专业要求、人数等)。

   (三)组织报名。8月下旬,符合条件的毕业生持本人毕业证、身份证、户口本、就业协议书和2张一寸免冠照片,到户口所在地或入学前家庭居住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报名,资格审查合格后,填报《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报名表》(附件2)。银川市兴庆区、金风区、西夏区毕业生可在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或银川市人才交流开发服务中心报名。

   (四)毕业生派遣。各地级市要严格按照毕业生实习报名条件组织报名,做好毕业生与实习单位人岗对接工作。9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毕业生全部安排到岗实习。请各地级市于8月30日前将《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登记册》(附件3)汇总上报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人力资源市场处备案。每一季度末由各地级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及时上报毕业生实际在岗人数。同时将毕业生信息录入各地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库。10月底前,全面完成选派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工作。

   对选派后因组织和个人原因退出实习,实习单位出现岗位空缺的,原则上可补充选派,补充选派的截至日期为12月31日。

    四、实习管理

   (一)各实习单位要认真安排、热情指导毕业生实习工作。各实习单位要尽量考虑毕业生专业对口和兼顾毕业生职业倾向,安排适宜岗位进行实习。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管理办法》(宁人社发〔2009〕85号)要求,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培养和管理,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使毕业生真正通过实习增长才干、得到锻炼。

   (二)继续实施城乡贫困家庭、残疾人家庭和城镇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对符合条件的就业援助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优先安排到事业单位实习。

   (三)实习期间,毕业生如中途中断实习,要向实习单位如实说明情况并提出申请,并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毕业生离开实习单位后财政补助随即停发。毕业生实习期满后,由实习单位为毕业生进行实习工作鉴定。

   (四)实习毕业生只能在一个用人单位实习,对隐瞒实情,多处实习、多头领取补助费者,除通报批评、追回补助费外,其报考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时由选派单位向招录单位通报该实习毕业生缺乏诚信情况。

   (五)毕业生实习生活补贴费发放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高校毕业生到事业单位实习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宁财(社)发〔2009〕1052号)执行。在区直部门事业单位实习的毕业生生活补贴费用,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汇总审核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放。

    (六)自治区人力资源开发服务局,各市、县(区)人才交流中心(职介中心)要为实习毕业生免费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审、代办集体户口、就业指导等服务。

    五、有关工作要求

    (一)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毕业生实习工作,纳入就业总体规划。实习单位要加强对实习毕业生的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使大学生通过社会实践,了解国情,了解社会,增长才干,锻炼成长。鼓励实习单位在自治区财政发放生活补助的基础上,适当再给予实习生一定生活补助。

    (二)各实习单位对实习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主动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系,及时沟通、共同研究解决。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不定期会同财政等部门深入实习单位督查毕业生工作情况,对实习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三)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创新社会管理、实施人才强区战略的高度,统筹规划,精心组织,密切协作,科学管理,积极做好毕业生就业实习工作,确保党和政府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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